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0
单位: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期: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事项代码 | A068-068 |
办理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办理条件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投资人身份证明; ③企业住所证明;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1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1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2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3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 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说明: 1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三、受 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2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 5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6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决定 1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2 )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3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4 )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 、除第 1 条第( 1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5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 3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 4 )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3 、依照第 1 、 2 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4 、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5 、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收费标准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每户 240 元, 桂价费字 [2004]254 号 , 南价费 [2005]23 号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见附表( 1 ) |
联系方式 | 见附表( 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5 时至 18 时,周五下午业务学习,不对外办理业务。节假日不办公。 |
办理时限 | 1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2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之内办结,企业年检 3 个工作日办结;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应用主题 | 设立变更 |
备注 | |
表格下载 | [http://www.saic.gov.cn] 、《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http://gsyj.saic.gov.cn] 查询及下载) |
填表联系人: 雷锃 电话: 0771-5518700
附表( 1 ):
办理机构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南宁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 | 南宁市金湖路 65 号办政大厅 | 0771-5518710 |
青秀分局 | 南宁市琅西金州路 34 号办证大厅 | 0771-5523430 |
兴宁分局 | 南宁市明秀东路北四里 4 号 | 0771-3305084 |
西乡塘分局 | 南宁市衡阳西路北一巷 583 号明秀市场三楼 | 0771-3135302 |
邕宁分局 | 南宁市邕宁区环保局大楼二楼 | 0771-4792401 |
良庆分局 | 南宁市大沙田金象大道 51-2 号 | 0771-4512813 |
高新分局 | 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 1 号火炬大厦一楼 | 0771-5816880 |
经济开发区分局 | 南宁市星光大道 230 号 | 0771-4517451 |
江南分局 |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 19 号 | 0771-4839725/ 4839726 |
双生分局 | 南宁市金湖路 65 号市工商局 13 楼 | 0771-5518480 |
华侨投资区分局 | 南宁市华侨投资区侨凤路 2 号 | 0771-6305926 |
宾阳县局 | 宾阳县商贸城大道南宁市工商局二楼 | 0771-8235750 |
横县局 |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 073 号横县政务服务中心 | 0771-7263919 |
隆安县局 | 隆安县蝶城东路 133 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 0771-6522760` |
马山县局 | 马山县白山镇敢浪小区 ( 旧交警队 ) 马山县政务服务中心 | 0771-6821476 |
武鸣县局 | 1 、武鸣县定罗开发区武鸣县工商局 | 0771-6222207 |
2 、武鸣县兴武路政府综合楼政务服务中心 | 0771-6238011 | |
上林县局 | 上林县城东三区天东路丰林雅郡一楼上林政务服务中心 | 0771-5223727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一、投资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照 片 粘 贴 处 |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民 族 | |||||||||
居 所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申请前职业状况 | |||||||||||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二、申请登记项目 | |||||||||||
企业名称 | |||||||||||
备用名称 1 | |||||||||||
备用名称 2 | |||||||||||
企业 住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及方式 | |||||||||||
出资额 | |||||||||||
出资方式 | 1. 以个人财产出资 | 2.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家庭成员签名 : | |||||||||
从业人员数 | |||||||||||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